参赛规则

 
 
 

  

参赛歌手必须同意并遵守如下规定:

1、大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和相关法律,参赛选手必须完全同意并遵守本次大赛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参赛选手报名参加本次大赛的行为视为其已经完全同意并遵守该章程。

2、参赛歌手如使用其自身不拥有著作权的曲目参赛,应当事先获得相应权利人的书面许可。

3、参赛歌手应当向大赛组委会保证其在比赛中使用的曲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大赛主办方、承办方和大赛组委会对于参赛人发布的作品的原创性及内容所引发的版权、署名权的异议、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参赛歌手必须无条件许可本次大赛第一主办单位和第一承办单位享有如下权利,并放弃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1) 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各种方式向公众传播参赛选手的表演。

(2)以大赛宣传为目的,对参赛选手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

(3) 复制、发行参赛选手表演的音像制品。

(4) 以宣传大赛为目的合理使用参赛歌手的肖像和姓名。

5、参赛选手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

6、参赛选手必须现场演唱,若有作弊将取消成绩。

7、参加复赛选手须准备二首歌曲(其中一首为参赛作品,一首备晚会表演)。

8、参赛选手应配合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比赛秩序。

9、参赛选手在比赛中应尊重评委的工作,对分数有异议者可于赛后向大赛评委会提交书面意见。

10、如需伴奏带,由参赛选手自己提供。

11、参赛选手提供的伴奏带必须保证质量,若因伴奏带质量问题而影响成绩,后果自负。

12、参加复赛、决赛选手须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及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寄至大赛组委会(信封背面写明参赛资料字样)。

13、参加复赛、决赛选手须提供本人近期照片两张(免冠照片和生活、艺术照)上传至大赛指定邮箱。

14、参赛选手所演唱的歌曲须为华语或英语歌曲。

15、参加复赛、决赛选手必须在比赛前一天到组委会指定地点报到(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比赛),将伴奏带或光盘交给指定工作人员,并在光盘上标明曲目序号与伴奏声道。

16、进入复赛、决赛的选手在演唱中,如评委要求,必须对其参赛歌曲中的一部分进行清唱。

17、复赛、决赛正式开始25分钟后不到场者视为自动弃权。

18、本次大赛主办、承办单位员工直系亲属不可报名参加此次比赛。

19、参赛作品一律不予退稿,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处理或存留,请作者自留原稿。

主办单位(中国青年报社)

承办单位(北京上多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权益:

本次大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对于本次大赛(包括期间举办的专场演唱会以

及巡回演出)享有以下权益:

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各种途径,向公众或特定受众以免费或收费的方式传播参赛选手的表演。

对参赛选手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并复制、发行、销售录有参赛选手表演的音像制品。

以宣传大赛为目的合理使用参赛选手的肖像和姓名。

其他与本次大赛有关的各项商业权益,包括收取赞助费用等。

本次大赛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归第一主办单位(中国青年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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